患者投诉医院越级手术 主管部门答复“没越级”

23.01.2015  08:58

  核心提示

  患者向沈阳市卫计委投诉医院越级手术等问题,未获答复,将市卫计委告上法庭。市法院认定沈阳市卫计委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案近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定为全国“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患者告医生“越级手术”

  2013年3月2日,艾某因右小腿闭合骨折就诊于沈阳某骨科医院,术后不仅骨折未治愈,其闭合骨折还引发成骨外露、骨感染,后经十次手术未能治愈,现腿部残疾。艾某认为治疗中存在医疗损害,参加第一次手术的医师吴某存在越级手术等违法事实。自2013年5月至12月间,艾某多次向沈阳市卫计委举报与投诉,均未获答复。

  2013年12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将此事报道后,艾某得到市卫计委医政处的接待,并承诺调查处理。2014年2月19日下午,市卫计委医政工作人员张某通过电话回复说“吴某不是越级手术”。艾某对该答复不服,以市卫计委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手术医院及手术医生进行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判驳回患者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艾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市卫计委提出过对手术医院及医生进行行政处罚的申请,故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观点不存在事实根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艾某上诉后,市卫计委辩称,手术医院是一个二级专科医院,具有为艾某手术的医疗资质,手术医生吴某系高年资住院医生,该医院授权其从事一、二级手术,并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组织部分三级手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手术分级是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该医院现在没有相关的分级,故吴某不存在越级手术问题。

  市法院认定

  卫计委不履职

  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及市卫计委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艾某提出过举报且市卫计委已口头答复,故原审认定艾某没有提出过申请系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外科手术分级制度管理》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艾某申请的事项属于市卫计委的职权范围。市卫计委对艾某举报事项已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相关事实的认定,但针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应认定其证据不足;且根据其现有的调查事实,市卫计委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而不需要艾某针对如何处理违法行为再次提出申请,故市卫计委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市卫计委对艾某的举报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病历有缺失

  医院担责赔12万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艾某因腿部残疾,将沈阳某骨科医院告上法庭。1月2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须赔偿患者12万余元。

  法院认为,沈阳某骨科医院在对受害人艾某的诊疗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经依法委托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虽然没有出具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但出具了不予受理回复,在回复中明确记载如果采用经双方质证的病志既第一次复印的病志进行鉴定,由于关键病历有部分缺失,故可以认定沈阳某骨科医院有医疗过错。法院判决沈阳某骨科医院赔偿艾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万余元。

  市法院一位法官认为,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决定了法官在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过错的时候,不得不依赖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即医疗鉴定专家,而专家在判断一个既往医疗行为的时候又只能依靠病历材料的记载,因此,病历在医疗纠纷案件认定事实方面显得十分重要。如果病历不真实、不完整,就不能反映诊疗的真实情况,也就丧失了该病历的证据效力,医院应加强对病历的管理。

  病历有“瑕疵”

  医院有过错

  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医疗机构推定过错的三种情形,即:(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只要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即可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周贤忠)

  主管部门处理纠纷应中立

  最高人民法院评析此案认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定职责进行司法审查,对依法保障患者权益有积极作用。医患纠纷已日益成为社会热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患者提出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积极调查,依法履责,既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又要尽快明晰责任,促进医患之间的信任。由于医疗手术的高度专业性和高风险性,加之患者医疗知识的局限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医患关系的桥梁,在调查处理医患纠纷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依法中立地履行职责,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

  本案中,市卫计委经过调查发现涉案的医院没有建立分级制度,就应当责令涉案医院改正,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却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涉案医院未建立分级制度故不存在违规越级手术问题的答复,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因此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本案二审判决对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示范作用。

  本报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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