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增强责任意识释放办案活力 法官检察官办案更“走心”
从原来依靠院庭长把关办案到开始尝试独立办案,司法责任制落实后,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最年轻的入额法官黄彪经历了一段略显艰难的“断奶期”。
渐渐地,黄彪那种“不适感”开始消退,司法责任制赋予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优势逐步显现,他工作起来更加积极主动,责任心空前增强,对每一起案件都十分认真负责,工作质效大幅提升。
员额制提升了职业尊荣,责任制强化了责任意识,如今法官、检察官办案明显比原来更“走心”了。《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北京、上海、湖南、江苏等多地法院和检察院,深深感受到了这一变化。
权责明晰激发活力
7月3日、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举行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宣誓仪式,标志着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落实。全国共遴选产生员额法官12万余名、员额检察官8.7万多名。
法院普遍建立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取消案件审批,确立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85%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各地法院人均结案数量普遍提升20%以上。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明晰了法官、检察官工作的权力和职责,全面激发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活力。
长沙县法院院长何文哲告诉记者,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提高了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确保法官专注庭审、专司裁判,法官办案更积极、更主动。
为充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长沙县法院全面取消院庭长审批制度,除法律规定必须由院长签发的以外,裁判文书签署权全部交回承办法官。
在此基础上,长沙县法院制定完善权力清单,让法官能够用权、敢于用权、善于用权,制定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17项规定,厘清“可为”和“不可为”界限,明确“追责”和“容错”的范畴,规范独任审判等各类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到位、责任到人”进行了全盘设计。
这样一来,黄彪等长沙县法院的法官进一步明确了自身职责,更加主动专注地投身到审判工作当中。2017年,长沙县法院法官个人结案数最多达529件,在基本不加班的情况下,人均结案数达293件,同比增加108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权内部配置与运行办法》,明确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权力边界和运行方式,形成不同岗位检察官权力清单。
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孙静告诉记者,闵行区检察院科学测算全院近3年各部门案件数量、监督数据等核心工作指标的年人均工作量,以公诉检察官(组)岗位工作量为基准,按数量和质量相结合、劳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原则,制作了全院94个检察官岗位的责任清单,列明每个岗位的执法办案数量、质量、规范、效果等年度基本工作量及工作标准,为考核评定提供了量化标准,也让检察官更加明确自身职责所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升。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效果同样可圈可点。
张家港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建勤向记者介绍说,该院加大了对员额检察官的授权,员额检察官对提请逮捕普通刑事案件、非重大起诉案件具有了独立完整的办案权力,可自主作出决定,独立承担司法责任,分管领导不再进行法律文书审批,检察官的办案积极得到有效激发。
优化机制提升质效
司法责任制落实过程中,一些地方同步优化办案机制,有力提升了审判质效。
据了解,张家港检察院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独任检察官办案组成为主要办案形式,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分工明确,按照亲历性原则的要求,检察官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次讯问,出庭公诉必须由检察官完成,证据摘录、笔录制作、审查报告等文书工作则可以由检察官助理完成。
张家港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黄高告诉记者,由此,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办案团队,检辅人员将检察官从繁杂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让检察官能够专注主业,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办案质效。
丁建勤介绍说,独任检察官办案组模式运行一年多以来,张家港检察院的检察官对80%左右的起诉案件、60%左右的批捕案件均独立决定,加之检察辅助人员承担了大量辅助性工作,办案效率大幅提升,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同步提高。
结合职责岗位要求,闵行区检察院确定了各部门检察官配置数量以及每个检察官办案组人员配比,以岗位责任为导向,对干警开展选聘工作,业务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按照配置数进行自愿双向选择,共重新选聘检察官80名、检察官助理86名、书记员37名,进一步优化了办案力量。
此外,多地法院和检察院建立起院庭长、检察长办案“常态”和“表率”机制,大量院庭长、检察长纷纷回归一线办案,不仅有效充实了办案力量,还起到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
5月23日上午,何文哲独任审判,开庭集中审理9起刑事案件,全部当庭宣判,全程仅用时一个半小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据悉,2017年,长沙县法院院庭长共收案5416件,同比增加127.85%,结案5093件,同比增加138.55%。
通过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审判管理,加大办案力度等有力举措,各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审判质效稳中有升。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1458.6万件,结案888.7万件,结案率60.9%;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升11.2%,结案上升9.88%。
强化责任确保公正
改革后,张家港检察院检察官杨雪松尝到了“放权”的甜头,干劲十足。但同时,他也深知权力与责任间的对应关系,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更加仔细认真。
杨雪松说:“权力多大责任就有多重,因此在办案中我更加谨慎小心,不敢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对证据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没有人把关,只有自己尽可能把问题全部解决,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法官、检察官自我责任意识提升的同时,外部监管机制随之跟进,确保“放权”不“放任”。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指导各级法院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改革传统盯人盯案监督模式,采取制度化和信息化措施,构建全院全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郑飞飞告诉记者,平谷法院通过应用网络化管理思维,借助“信息球”、审判质效分析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全部案件流程管理、审限监控、院庭长办案考核、法官绩效考核等,有效提升了法官的责任意识。
张家港检察院案管科科长王友艳对记者说,改革后,我院虽然进行了大胆放权,却没有弱化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管理,从案管角度通过案件流程监管、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管,监管结果计入检察官司法档案,组织开展月评查、季度化常态评查和专项评查,案中监管与案后监管双管齐下,改革后全院案件质量稳中有升。
闵行区检察院则对检察官办理每起案件的36大项流程性问题、56项权力运行问题、20大项案件质量问题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实时、动态提醒监控,结合检察官办案形成“一案一表”“一月一表”等基础数据。同时,将流程监控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计入“监控日志”,有效防范放权后可能产生的办案程序不规范、质量瑕疵等问题。
孙静告诉记者,闵行区检察院要求检察官每月如实填写反映履职效果的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等情况,案管部门核对后记录于“检察官执法办案全程监控考核系统”,通过信息化系统留痕监督和适度的监控考核压力,倒逼检察官执法办案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全院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记者 蔡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