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还须迈过“三道坎”

19.04.2016  12: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股权改革要不要设置集体股?”“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需要完善哪些配套政策?”……在2016年全国农牧渔业大县局长轮训第三期培训班上,许多来自基层的局长就上述议题展开热烈讨论。

  集体成员身份如何认定?

  ——百姓说了算,政府来把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改革试点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14年,农业部等3部门发文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在各改革试点的具体实践中,政府放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成为共识。

  “有一对农村夫妇,丈夫进城当了干部,妻子跟着进城做家庭主妇,现在妻子快60岁了,也没有生活保障。”来自上海浦东新区的戴丽洁说道,“如果按照户籍、土地承包权资格、居住地这些条件来界定,她没有资格进来。但是老百姓举手同意,而且是全票通过。

  据了解,目前,各试点地区在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大多会综合考虑户籍、土地承包权资格、居住地等多方面因素。但各地情况复杂,特殊群体更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外嫁女、入赘男的认定问题上,各地差异很大。例如,来自贵州省遵义市的纪勇介绍,该地规定,外嫁女、入赘男必须要在婆家或娘家一边有土地,但在娘家有的就不能在婆家有。而来自天津市宝坻区的乔俊臣说:“我们那儿的闺女,出嫁的鞭炮声一响,在村里的地就没了。

  不过,单纯依靠老百姓的举手表决,可能会侵犯少数群众权益,甚至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对此,河南省济源市农经站站长段德龙建议:“涉及成员身份界定,政府一定要把好关。”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认可该观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不仅应当坚持群众认可的原则,政府还要切实履行责任,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股权怎么设置,如何管理?

  ——集体股设置、股权管理方式尚存争议

  如何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明晰农民的财产权并实现增收,关键在于股权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科学有效。

  “要不要设置集体股”成为大县局长们热议的话题之一。福建省晋江市农业局局长李友加认为:“设置集体股既能体现资产集体所有性质,又能为村集体公共事业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应该设置集体股。”而湖南省武陵区农经局局长夏军持不同意见:“设置集体股,容易造成产权的二次模糊,产生新的矛盾,村集体所需经费也可以通过提取公益金的方式解决,不一定非要设置集体股。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要不要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总股份的比例是多少,需要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由集体全体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如果没有设置集体股,则有必要在股金分红前提取公益金,以保证村集体公益性建设开支。

  股权设置目的在于为村集体成员收益分配提供依据。那么,股权设置完成之后,如何对股权进行管理?一般来说,关于股权管理,有两种模式:一是随人口变动而调整股权的动态管理模式;二是不随人口变动调整股权的静态管理模式,即“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固化管理模式。

  至于采取哪种股权管理模式,有局长认为,坚持实行静态管理模式,因为频繁调整股权会造成对原有成员股权份额的稀释,并容易产生新的利益冲突。而有的局长则认为,股权应当随成员变动,定期调整。还有的局长建议采用“动静结合”的股权管理模式,这一办法既保持了成员股权稳定,又维护了新增成员的权益。

  配套政策如何跟进?

  ——既要地方探索,更需顶层设计

  近年来,中央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基层农经系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发现了不少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因而在配套政策跟进上存在诸多问题,仍需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上下联动。

  “当地推动农民股份合作时,出台了一系列成员身份认定的改革试行办法和方案,但在中央层面仍缺少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开展工作时往往缺乏政策依据。”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业局副局长反映。

  “要真正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亟须配套政策支撑,特别是应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局局长谢小荣说,“国家应建立和完善与承包经营权抵押相配套的农村金融体系,重点解决目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贷款难’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情况各异,东部地区集体资产较为丰厚,而在中西部地区,一些农村集体资产则较为薄弱,甚至出现空壳村、负债村。因此,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因地制宜,不能简单“一刀切”。

  “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先进行清资核产,逐步开展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表示,中央也将重点关注这项改革,对一些实践层面的共性问题及时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