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务采购政策概况及采购特点
一、服务采购政策概况
(一)指导意见或办法
自国务院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之后,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采购,财政部等部委接连发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制定“向社会力量采购公共服务的办法或意见”。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服务采购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等类似文件,以促进服务采购的发展。
(二)服务采购指导目录
据统计,目前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颁布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目录,详细地规定了服务采购的项目类别,划定了一个基本的范围,以促进本地公共服务采购。
二、服务采购的特点
(一)目录分类标准同中存异,呈现多元化
结合对全国各地颁布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目前,多数省份依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公共服务采购指导目录。这些指导目录间不乏共性,如分类标准方面,基本上把公共服务大体分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及其他,共计6大类。但各地的分类又有差别。据统计,目前各地项目类型划分大体如下:浙江和湖北分为二大类;江西分为三大类;河南分为四大类;吉林、上海、安徽、广东和陕西分为五大类;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关系、重庆、贵州分为六大类;天津和四川分为七大类;北京分为十二大类;青海分为十四大类;河北和黑龙江分为十七大类。
(二)具体服务采购项目数量彼此有别
由于各地在服务采购指导目录的具体分类上执行不同的标准,因此在具体项目的数量上,彼此之间呈现出较大差别。据统计,多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服务采购具体项目总数大体稳定在300项左右,如新疆(302)、广西(314)、山西(316)、山东(316)、天津(320)、辽宁(348)、贵州(352)等。相形之下,个别省份公共服务目录的数量则与前述省份不可同日而语,如湖北在2个大类别下做了10小类的划分。
(三)服务采购实践日趋活跃,采购规模和项目类别逐渐增加
根据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共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等十个采购中心服务采购基本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服务采购中的运行维护、物业安保、规划设计、项目研究、租赁、印刷、检测、信息收集、管理运行、技术服务依次位居采购项目前列。但是随着各地关于促进公共服务采购相关文件的出台,服务采购项目类别日益增多,各地通过指导目录中所预留的空间逐步拓展服务采购项目的范围,如新疆采购语言培训服务、广东采购航道标准化服务、内蒙古开展采购文体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四川等地为留守儿童采购“童伴妈妈”服务、河北省采购大气污染预警服务以及河南采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项目服务。
总体上来看,我国服务采购项目呈现两个特点:一是采购规模逐步加大;二是采购范围逐步拓展。
三、服务采购的监督和评价
随着更多的服务项目推向市场,如何对服务采购进行有效监管和评价,这对促进服务采购的发展,推动政府采购事业进步至关重要。而服务采购类别多样、规模庞大,这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言,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为此,要促进服务采购市场秩序的有效形成,在市场监管方面,建议考虑以下两个做法:
1.引进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辅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督评价。
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基于其专业性和客观中立性,因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引进第三方机构对服务采购项目开展评价,不但可以通过它们专业性的评价在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有效传递服务质量信息,同时还可以弥补监管部门在专业性上的不足,有效辅助监管部门进行服务采购的监督评价。
2.完善服务采购规范标准,加强源头管理确保有效采购
服务采购市场的快速发展,供应商市场难免鱼龙混杂,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服务质量,加强服务供应商市场的管理尤为必要,监管部门除了依据现有的相关管理规范进行管理监督之外,同时也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一些引导性内容,积极影响市场主体的采购行为,这一方面可以推动良好的服务供给市场秩序的形成,同时也可以藉此把绿色采购理念融入服务采购过程,以实现服务采购的绿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