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放土地登记管理权限
25.03.2016 14:53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5]21号),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3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决定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章土地权属登记第5条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有关事项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下放的权限具体包括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要主动将权限下放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向省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以利于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进一步落实。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25.03.2016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