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五类人员可享职业培训补贴

10.03.2017  20:05

  3月9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培训政策,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确定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这五类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办法规定,五类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专业(工种)、同等级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愿,在与人社部门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范围内,选择参加相应专业(工种)的培训。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参加培训前先行由个人缴纳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对五类人员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通过不同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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