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晒采购人绩效“成绩单”
省财政厅日前出台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明确了考核原则、考核主体、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等,同时提出,考核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发现问题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目前,省财政厅开始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即,通过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省直单位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以进一步规范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这是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中明确提出的。
《办法》规定,省财政厅是实施绩效考核的主体,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负责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包括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设绩效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依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办法》明确,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节约资金情况;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情况;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以及绩效考核的其他内容。绩效考核体系的指标分为经济性考核、效率性考核、效益性考核和公平性考核。经济性考核主要考核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可行度及节约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采购规模增长情况和采购资金节支情况3个方面。效率性考核主要考核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包括预算执行效率和采购执行效率两个方面。效益性考核主要考核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公平性考核,主要考核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情况。
“绩效考核的主要方法是通过绩效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对经过量化的考核指标自动打分,形成整体评价结果。绩效考核指标的基础数据来源于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邹英尔表示,省财政厅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省财政厅每年还将定期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省直单位绩效考核结果,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发现问题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省直单位对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限向省财政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邹英尔还透露,在《办法》印发之日起,省财政厅就启动了今年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绩效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