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戳伤同学眼学校担责10%

07.09.2015  11:47

打篮球戳伤同学眼睛、因说话声大刺伤同学……

正值九月开学季,沈阳法院系统发布3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意外伤害案,希望家长和学校以法为鉴,以维护好各自的权益。

案例一:打篮球戳伤同学眼睛 学校担责10%

沈阳高一学生郝某与李某是同学关系。2014年10月一天下午的体育课,老师让同学们自由活动,一起打篮球。在抢球过程中,李某手部碰到郝某右眼致使其右眼受伤。

经诊断,郝某为右眼钝力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郝某家长将李某家长和学校诉至法院,索赔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本次事故应属意外事件。但考虑到原告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势必造成受害人人身痛苦及经济上较大的负担,因此形成的伤害完全由受害人一方负担有失公允。

为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补偿50%,即8696元;被告中学补偿10%,即1739元,剩余部分由原告郝某自行负担。

案例二:说话声大被刺伤 学校赔偿769元

付某与李某是沈阳一所职业学校的学生。2014年12月,付某和李某在网吧上网玩游戏,因李某说话声音很大,双方发生口角被他人拉开后各自离开。

不久,一次下课期间,付某来到李某所在班级门口看着李某,李某拿着装着砖头的黑色挎包走出班级,在教学楼2楼的走廊上,用黑色挎包打了付某的头部两下,之后掏出之前买的黄色折叠刀将付某的肩部和后背扎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打架的具体情况,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各负30%及60%的责任。被告学校未尽到对在校学生管制刀具的教育和管理责任,一审被判承担10%的责任,即支付769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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