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写女友名分手了这房子还不还?

22.07.2017  11:43

  问:女儿和男朋友在5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写的女方的名字,但首付款由男方出钱,并在这5年期间男方一直还贷款,女儿与男方没有登记,现在要分手了,男方想要回房产,请问这种情况女方该把房产还给男方吗,如果还给男方,女方会得到一些经济方面的补偿吗?

  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形式上表现为赠与行为,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有一定的区别,该赠与行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关系。

  在恋爱期间,对于日常吃喝玩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且价值较小,一般在双方分手后不应当再主张予以返还。

  而对于赠送的贵重财物等大额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赠与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

  在本案中,孙先生女儿的男友所购房屋因其系自己付首付、自己还房贷,且双方已经分手、不能达到结婚的预期,因此该房屋应该返还男方。

  至于女方所主张经济方面的补偿,其并不属于法律所明确的强制义务,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至于数额多少法律并未加以规定。

  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

  问:我家楼下是门市,开的是饭店和烧烤店,他们把排烟口安到了小区内。我们楼上住户南北窗户都不能开。请问物业有没有管理责任?

  说法——

  饭店和烧烤店不得随意架设排烟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如违反前述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物业管理公司并非行政部门,即使其对于排烟主体有管理义务,其管理能力也相对较弱。
建议读者就前述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为环保局或行政执法局)进行举报,要求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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