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起办房证可单方申请购房者可自行办理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王琦报道办房证,需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共同到场办理,而贷款购房的,还需金融机构到场。这导致许多购房者办理房证时遇到不少波折。而今后,购房者将掌握主动权。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下发通知,商品房转移登记可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该政策将于2月15日起施行。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下发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的通知》,商品房转移登记由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与购房人共同到场办理调整为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
这意味着,在办理房证这件事上,购房者掌握了主动权,不再受到开发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制约。
已贷款的房屋,商品房登记办证时,无需抵押权人提出登记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办结的同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动转为正式抵押权登记。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不必再参与到贷款购房人办理房证的过程中。
对于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房证的情况,通知中明确,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开发企业的基本义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购房人办证。任何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购房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房证等相关手续。
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及时将盖有企业印鉴的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证明提供给购房人;金融机构应当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提供给购房人。
购房者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需带如下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购房人身份证明、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维修资金收据、其他必要材料;房屋已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对于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应就相关事项询问购房人,不再询问开发企业及金融机构,并鼓励其缩短商品房登记办证工作时限,有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实行即时办结。新政将于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