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同时 还享受过渡期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21.11.2014  16:31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该公司的情况不得叠加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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