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无子女签字 父亲告上法庭

27.04.2017  10:01

  兄妹三人均已毕业参加工作,老父亲手术竟无家属在场,无奈老人只能找朋友帮忙签字……

  她有三个儿子,两个儿子已去世,三儿子定居国外,一套房子过户给孙子,现在她患病无人照顾……

  最终,两位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子女给付老人赡养费并探望。

  对此,有市民称,人都有老的那一天,作为子女应该悉心照顾老人,这也给孩子树立了榜样。

  案例1:手术无家属签字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

  张某和妻子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两人共育有三名子女,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张某目前没有固定住所,每月有4800元的退休金,并有医疗保险。

  张某称,三个孩子大学毕业工作后就没给过他钱。长女去深圳工作,挣了一些钱。2004年至2016年期间,大女儿和二女儿回来看他几次,给他留下一万多元钱,二女儿尽孝表现挺好。

  2004年,张某与儿子一起生活,期间他患白内障要开刀手术,儿子不在场没有别的家属签字,医生不给做手术,只好求助朋友的女儿签字。

  张某称,2010年,儿子回沈阳迁户口,也没当面与他说清楚什么理由,想到儿子为结婚就把户口迁到外地,至今也没回来看看。现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

  庭审中,大女儿辩称,父亲每月退休金4800元左右,有医疗保险,还有一处房产,尽管出售也有售房款。自己也是工薪阶层,生活并不宽裕,同意每月给付父亲赡养费1000元。

  二女儿辩称,她有两个子女在读书,并且母亲与他们一起生活,生活开销比较大,同意每月给付父亲赡养费1000元。儿子同意每月给付父亲赡养费1000元。庭审中,张某表示同意三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原告已年老多病,三被告应在经济上对原告予以帮助,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自2016年12月起,每月给付张某赡养费1000元。

  案例2:俩儿去世一儿定居国外她告孙子求探望

  林某育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和二儿子均已去世,三儿子现已定居美国,大儿子生有一子刘某。

  林某称,她和刘某是祖孙关系。2005年5月,长子因突发心梗过世。2010年夏季,刘某及母亲要求林某放弃其对长子遗产的继承权,并将自己的房产过户到刘某名下,林某还是一直在这居住直到老去。

  由刘某负责赡养终老,每月给付林某一定的生活费。念于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林某同意把房子给刘某,但要等到她老去,现在只是答应将房产过户到刘某名下。

  2011年,在刘某及母亲的诱导下,林某将房产过户到刘某名下,并放弃其长子留下的三套房产继承权。同年10月,林某因眼病到美国治疗,这期间,刘某私自将林某的房产卖给他人。2015年林某回来得知这一情况后,刘某至今未露面。

  林某称,她已年近八十,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并且无收入来源,生活非常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及医疗费300元,判令刘某每周来探望两次。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赡养老人。赡养老人包括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

  本案林某已经年迈,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并患有多种疾病,因此林某要求刘某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数额,根据沈阳市的消费水平及林某尚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况,本院酌情支持700元。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每月给付林某赡养费700元;刘某有义务每季度探望林某一次;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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