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 扎实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

24.06.2015  09:56

  日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66号),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各地在申请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归还指标省级技术复核时,要提交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省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对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进行审查核实,对评定的方法、因素指标及权重等全面审核,并根据不同耕地类型和质量等别,抽取不少于10%的具有代表性的耕地地块进行实地核实。经审查没有通过的新增耕地,不能录入省耕地储备库,不得用于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归还,以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的双平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的重要指示精神,辽宁省国土厅把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作为保证耕地质量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壤地质调查测评分析、第二次土地调查等成果,严格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评定的方法,指数、系数、分等因素权重确定应科学合理,计算过程须准确无误,评定结果要符合当地实际。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部门应组织进行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编写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明确耕地质量等别。没有质量评定报告,或质量评定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市级国土部门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