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
公民参加选举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谢文英) 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部重要法律,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今天下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三法”此次为部分修改,重点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向大会作修改说明时介绍,今年6月,党中央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一系列要求,并转发了有关文件。因此,需要相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为把好代表“入口关”,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同时,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在选举程序中,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在公示选举结果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为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乡镇人大代表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还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则明确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的要求,同时规定,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机构设置上,规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