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文广局: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文化厅
2015年4月10日
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制作,进一步提高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办案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说理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旨在通过充分的说理、论证,使当事人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违法事实、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以及应受到的处罚等内容。同时,有效解决格式文书的局限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的准确性,树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内部报告类文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类文书。其他需要说理的文书,可参照此规范要求制作。
第四条 制作说理式综合执法文书应当本着“说明事理、讲透法理、讲通情理”的原则,做到内容完整、逻辑严密、适法准确、说理充分、详略得当、用语规范。
第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办案部门已经调查终结或者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况下,将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总结而成的书面报告,属于内部运转的专用文书。其使用说理格式制作,有利于执法机构案件审核人员及负责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审核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内容全面、详实,准确反映案件查处过程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全部情况、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等。
第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标题的格式为:“XXX(案由)案调查终结报告”。
正文内容主要包括:
(一)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这部分是全案调查工作的总结概括,应当以说明方式概括案件来源,包括案件线索来源,登记时间、初查情况、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组成、调查时间、调查方式、采取措施以及涉案财物处置情况等。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其它有效证件)、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外地人员还应写明原籍所在地及本地暂住地或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应依次列明。
(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非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对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仅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直接明确叙述,从头至尾用文字对证据链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客观陈述,使案件的本来面目展现出来;对于多次违反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采用依照时间先后叙述,或首先叙述其主要行为,再叙述其它行为;对实施若干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叙述,主要违法行为放在首位,其他违法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依次排列。
(四)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一是要列明案件相关证据。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不包括内部运转的文书)。证据记载要全面,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都应当列明;二是要对证据的证明事项进行说明。以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为顺序,用相关证据对整个违法行为中的各个要件进行认定,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五)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这部分是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重要部分,办案人员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
(六)拟处罚建议及自由裁量理由。处罚建议是指办案部门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从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进行裁量。对不予处罚和需要给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结尾: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由2名以上具体办案人员分别签名)、报告日期”组成。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作为《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附件呈报执法机构法规部门审核和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将经执法机构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拟处罚意见,依法告知当事人时使用的书面法律文书。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将拟处罚意见依法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后,依法正式作出处罚决定时使用的书面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条理清晰、语言简练、规范准确。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由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部分包括:标题名称、文号和当事人三部分。
文号:按照文化部执法文书使用说明的规定填写。
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当事人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有字号的,应在当事人姓名后加字号),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二)正文部分包括:①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②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③证据及证明事项和分析认定;④处罚依据及裁量理由;⑤处罚内容及履行方式和期限;⑥救济途径及不履行处罚决定所承担的责任”六个部分。其中:①—④部分,可参照《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相关部分的格式和要求编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内容以最终审批或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为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或举行听证的结论性意见为准。编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部分应注意以下事项:
1.案件的办理程序应当有所交代。行政处罚文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而且要反映案件办理所经过的程序。如:立案、证据登记保存、集体讨论、处罚告知、听证等,对于案件中这些重要步骤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2.案件违法事实的表述应当完整准确。所叙述的违法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叙述的违法事实应当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2)叙述违法事实应当具备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要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事实等。
3.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逐一列举,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法定形式要求,说明所要证明的违法事实,并要加以定性分析。
4.法律适用的表述应当全面准确。既要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要写明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内容所援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且还应写明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具体的条款项目和内容。
当一个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法律规范,且具体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适用原则选择适用。
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时,应使用正规的法律文本,以避免出现因使用不正规文本而导致适用“款、项、目”的错误。
5.处罚决定内容应当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加以确定,并对做出的决定及自由裁量理由进行说明。
同一当事人涉及多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分别裁量,但同时需要注意正确把握“合并、吸收、限制加重”等原则。
6.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理由应当详尽说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意见、理由应当进行核实。对于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支持的意见,应当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7.完整告知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权利和途径以及不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所承担的后果。
(三)结尾部分包括:实施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日期和联系方式,文书必须盖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写明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日期应当以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负责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中批准的日期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日期为准;《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应当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的法定期限或经听证程序以后的日期,印章应端正、清晰。
第十三条 文书的格式。说理式执法文书中使用A4纸打印,标题用二号宋体加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在页脚居中处应标注:第X页共X页。
其它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