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创业减负 我国扩大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记者 韩洁、申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2日对外宣布,从2016年9月1日起我国调整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扩大现行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并针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
两部门在当天公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调整后的具体税收政策。这是今年继3月1日国家出台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后,再度完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等,此外还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
此次调整在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方面,一大变化是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非上市公司等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同时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在技术入股税收政策方面,此前主要对入股技术或成果的评估增值部分计征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此次调整主要增加了递延纳税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优惠政策将进一步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更好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