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将扩至13省份

07.12.2015  11:31
  明年起,我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省份将由两个增加至13个,因地制宜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将是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财政部近日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意见》指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要坚持集体所有、市场导向、改革创新、因地制宜和村为主导的基本原则。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2016年,中央财政选择13个省份开展试点。在原有浙江、宁夏2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在一定时期内开展试点。

  在试点内容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鼓励村集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意见》要求,加强村级集体经济体制机制创新,探索财政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村集体,探索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转交村集体持有、管护和作为村集体股权的政策措施,在贫困村探索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股份,建立股权扶贫机制。同时,完善村集体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收入分配制度和经济积累机制,建立健全村集体治理结构,探索政经分离。

  为强化政策综合支持效力,《意见》提出,鼓励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及资金项目向试点县(市)、试点村倾斜。对村集体领办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产业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统筹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等扶持农业生产类资金,支持试点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村公共服务投入,探索通过政府优先购买村集体提供的相关服务,不断提高村级公共服务质量和能力。落实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加强土地政策扶持,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意见》要求各试点省份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竞争性立项等方式,确定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市县也应给予必要支持。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对鼓励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进行补助,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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