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出台 鼓励科研人员挂职兼职及在职创办企业

23.02.2018  10:03

  推进建设各级各类技术研发机构1500个以上、国家及省级高新区20个以上,推进组建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成果中试基地30个以上,培育2家以上实体型科技大市场。省政府日前发布的《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对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我省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体系作出部署。

  实施方案明确了建设技术转移体系的三大重点任务,即搭建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完善技术转移政策保障。

  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构建技术转移网络信息平台,加快发展东北科技大市场、鞍山科技大市场等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经纪人队伍。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有机融合,逐步拓宽各类资本参与技术转移投资、流转和退出的渠道。

  在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方面,实施方案强调要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要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活动。建立省、市、县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加快技术转移政策信息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

  为完善技术转移政策保障,实施方案提出要树立更为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导向。高校、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财政。下放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允许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和支持全省范围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招收从事技术转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中企业项目博士后给予每人6万元经费资助。

  实施方案还明确,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不再另行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给研发团队和转化贡献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取得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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