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技防系统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及公共安全

03.12.2014  06:22

  □赵珊本报记者/姜义双

  2015年2月1日,《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就《条例》中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走访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部分立法专家。专家认为,这部条例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它填补了我省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立法空白。

  专家解释,《条例》严格划定技防重点范围,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重点范围分别为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社会公共区域的范围包括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范围具体包括十一项,同时县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确定其他重要场所和部位为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条例》之所以规定技术防范重点单位负有安装、运行、维护技防系统的义务,是因为这些单位多数是涉及公民生命安全、金融安全、公共安全等事关民生的领域。

  除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外,《条例》对其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作强制安装技防系统的规定,他们可以自愿安装使用技防系统,但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公共安全,并应当遵守《条例》中相关禁止性规定。

  专家指出,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此次立法谨慎规定责任主体义务。《条例》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应当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负责安装、运行、维护。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装、运行、维护。

  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条例》作出了应当由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安装、运行、维护技防系统的强制性规定。但对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在公共安全技防活动中没有作过多限制。同时为保护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等义务。当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技防系统采获信息外泄而导致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条例》明确了管控采获信息的使用,以便保护隐私权不受侵犯。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设备安装位置的规定既避免信息外泄,又从制约人的行为角度规定了防止隐私外泄的内容,即设定了所有单位和个人对技防系统采获信息不得买卖等禁止性规定;规定了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查看采获信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