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骗走94名沈阳人774万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报道老骗术、老方法,可这空头“大饼”还是让94名沈阳人上当,通过投资担保公司想赚取高额利息,最终近774万元打了水漂。
即便公安机关扣押了投资公司办公用品的拍卖款,也只有不到3万元。
这774万元还能回到投资者手里吗?
今年43岁的朱某某是河南人,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朱某某作为辽宁中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人,伙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上述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向第三方洛阳吉美铸钢有限公司筹集资金为名,以向群众承诺回报高额利息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朱某某向94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74万元。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辽宁中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用品拍卖款27224.1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洛阳吉美铸钢有限公司可获高额回报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鉴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予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现不能退赔赃款,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
一审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94名被害人赃款共计人民币7436602元,其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拍卖款共计27224.1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朱某某上诉认为:该案应是单位犯罪,应按单位犯罪对朱某某量刑。法院认为,辽宁中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设立程序上虽然符合公司行政管理的规定,但是该公司成立后并未进行正常合规营业,该公司只是自然人犯罪的工具,因此本案不属单位犯罪。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