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抚养14年发现儿子非亲生 前妻瞒真相赔偿33万

28.08.2015  14:09

  孩子5岁时父母离婚,孩子由父亲抚养。可是抚养孩子到14岁时,父亲却遇到了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孩子非自己亲生。这样离奇而真实的故事就发生在沈阳。8月27日记者从于洪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前妻需赔偿前夫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万余元。法官表示,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离婚后男方抚养孩子9年

  李某与何某于2000年生育一子,2005年7月在铁西区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男方何某抚养。何某单独抚养孩子9年,既当爹又当妈,为孩子付出了全部。即使后来再婚,也没有再要孩子,而是把全部的爱都给了儿子。

  何某列举了培养孩子的支出情况:幼儿园托费39600元,小学教育花费学杂费4308元,初中学费26000元,补习英语费9600元,学习奥数、英语、语文,花费32600元,沈阳某文化辅导学习班学习数学、物理花费32000元,学习围棋花费4110元。这还不算他为此付出的心血。何某还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孩子投保人身保险39697.84元。

  何某称,在他单独抚养孩子期间,前妻并没有支付过抚养费。

   养了14年发现儿子非亲生

  抚养孩子长大是父母应该做的,何某再苦再累也没有怨言。可孩子长到14岁时却让他再也无法忍受了,因为孩子越来越不像他,特别是性格,引起了家里人的怀疑。何某被迫去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结果让他一万个没想到,孩子竟然和他没有亲子血缘关系。这时何某对前妻有的只是恨。

  2014年8月,他找到了前妻,挑明了这层关系,此时前妻才把孩子领走了。事后她要求变更孩子与前夫的抚养关系。何某认为前妻的不忠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要求前妻赔偿50万元。两人最后对簿公堂。

  2014年9月,何某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经委托,由辽宁省血液中心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可是李某却拒绝配合鉴定。

   前妻瞒真相赔偿33万

  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孩子与何某无亲子血缘关系,何某对孩子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本案李某违反婚姻义务及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致何某承担了非法定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了何某的合法民事权益,李某应予赔偿。关于孩子接受学前及共计八年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各项费用共计69908元,接受其他课外教育学习所支付的各项费用78310元,为孩子缴纳的保险费用39697.84元,为实际发生,且有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参照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每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数额计算,李某需向何某支付抚养费共计128135元。

  李某因违背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的义务,使何某抚养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孩子共计14年,精神上及感情上均受到严重伤害,李某应赔偿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法院判决孩子由李某监护,李某返还何某抚养费及各项费用316050.84元,赔偿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夫妻有互相忠诚义务

  于洪区法院一位法官评析此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李某拒绝亲子鉴定,并表示承认何某所做的亲子鉴定结果。就亲子关系,何某对其主张证据充分,应确认孩子与何某无亲子关系,即孩子非李某与何某的婚生子,何某对孩子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及监护责任,孩子应由李某抚养监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而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第三者生育了孩子,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李某负有过错责任,应该给予何某精神赔偿。同时,何某对非亲生孩子不具有抚养义务,因李某隐瞒了孩子非亲生的事实,致使何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因此抚养费应由李某赔偿和返还。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周贤忠

  原标题:抚养14年 发现儿子非亲生 隐瞒真相 前妻赔偿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