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拟通过立法进行反走私综合治理
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我省地处国家东部边陲,海岸线全长2920公里,边境线长306公里,具有沿海、沿边和沿江的特殊地理特点,依托我省口岸形成的国际贸易越来越活跃,大量进口商品进入消费市场。但是港口、码头众多,也使走私易发区域和通道较多,走私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大量未经进口检疫的冻品、洋酒、食品等走私进境,严重危害了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和食品安全。2014年,全省查获走私案件4596起,案值高达72.4亿元。
在2014年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13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我省应制定〈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立法议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将其确定为今年的立法项目。省人大财经委全面参与了法规的起草、论证过程,并会同省法制办、省政府打私办和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赴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等有立法经验的省份考察学习,并深入各市开展调研。
调研中发现,我省基层政府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定位不明确,反走私工作常常“运动式”执法;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反走私工作协作机制没得到有效落实;实践中遇到的无主货物处理等具体问题,缺少制度性规范,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等。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打击走私是《海关法》规定的国家的事权,由海关来主导。反走私就拓宽了范围,是以《海关法》为依据,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预防走私、联合查处。对于毒品、枪支、文物以及濒危动物,主要还是由海关负责,而其他如涉及人身健康的冻品、肉类、洋垃圾、日用品、化妆品、奢侈品等,有的是从海关监管区混进来的,也有的是通过边境贸易流入市场,数量巨大,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平稳健康运行。
《条例(草案)》共6章29条,主要就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职责、涉嫌走私案件移送、无主货物处理、设置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工作做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