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挡光补偿协议后去世 女儿能拿这笔钱吗?

01.07.2015  08:29

  富民小区的刘某与南侧新开发的楼盘就挡光问题达成补偿协议,事后对方反悔,认为刘某不在挡光补偿之列。刘某因病去世后,刘某的女儿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补偿。

  没拿着补偿款便去世了

  家住南塔街道富民小区的刘某,因为南侧新开发的楼盘挡光,多次找到开发商和街道办事处协商解决。经多次协商,2013年8月21日,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见证下,开发公司与刘某签订《挡光补偿协议》,一次性给刘家现金补偿27433元,同时跟刘某签署协议,奖励1万元。

  事后,开发公司一直没有按协议支付补偿,刘某多次索要,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2013年11月23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的父母和妻子均已先于刘某死亡,刘某死亡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为刘某的遗产,由女儿继承。

  刘某女儿在取得房产证后,将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补偿及奖励款,并承担期间利息。对此,开发商表示,协议是基于自己错误地认为刘某的房屋在补偿之内签订的,实际上刘某的房屋并不在挡光补偿范围内。发现错误后,已明确告知刘某。

  女儿状告开发商继承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是在三方确认的情况下签订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虽然开发商主张刘某的房屋不在补偿范围之内,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协议确实存在重大误解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其有权主张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并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时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开发商在该期间内并没有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因此协议合法有效。

  由于刘某已死亡,刘某的女儿作为刘某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刘某根据协议享有的要求开发商给付挡光补偿款及奖励款的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支付挡光补偿款和奖励款37443元及相应利息。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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