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31万采暖费炒股副经理获刑

23.12.2014  16:05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党兆昱)  供暖公司收费公司副经理挪用公司31余万元采暖费,用于个人购买股票。

  近日,记者获悉,李某因挪用公款罪,获刑五年六个月。

   副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31万采暖费炒股

  李某大学毕业后通过努力,在沈阳一供暖公司收费公司任副经理主持全方面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至10月5日,李某指使收费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将收费公司收取的采暖费合计人民币32万余元存入其个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内。

  同年10月8日,李某将该银行卡中的31万余元转至其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进行盈利活动,后上述款项均从其股票账户转回该银行卡中。

  同年11月4日,李某指使收费公司工作人员杨某将收费公司收取的采暖费38839元存入该银行卡中。

  2011年1月30日,李某安排收费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从这张银行卡中取出35万余元,并由收费公司工作人员丁某上交供暖公司。

  2014年6月23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数额较大构成情节严重因挪用公款罪获刑

  2014年10月17日,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李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罪名均不否认。但辩护人提出了辩解:第一,李某是自首,应该减轻处罚;第二,李某涉嫌数额不构成情节严重;第三,李某在案发前归还全部挪用款项,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被传唤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

  因犯罪数额已达30万元,符合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规定,所以对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

  案发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前能够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李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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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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