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六管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针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国务院办公厅14日印发修订后的《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表示,新预案主要从六方面调整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能力,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
“新预案重点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徐成光说。
徐成光表示,新预案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应急处置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扩大并重新界定了预案适用范围。新预案将应急预案的适用对象从“城市地铁”扩大至“城市轨道交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7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其适用范围重新界定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健全了组织指挥体系。新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分割、协调联动的原则,明确了国家、地方的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及其相应职责,指出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地方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规范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报告制度。新预案要求运营单位加大对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并增加了预警机制,从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和预警解除等方面做出了系统规定,并要求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完善事件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机制。新预案将运营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要求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并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徐成光说。
提高后期处置评估要求。新预案要求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完善应急保障措施。新预案明确了通信、队伍、装备物资、技术、交通运输、资金等6个方面的保障要求,细化了具体保障措施。此外,新预案对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及具体职责也做出了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