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挪安措费记入信用档案

11.12.2014  08:17

  12月10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按工程造价2.0%计取。

  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安措费,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将依法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地铁、城市燃气、给水及房屋拆除工程都应缴纳安措费。

  招标文件中未单独列出安措费项目清单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审查备案。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暂停施工。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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