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擦黑板摔成脑震荡学校两当被告

10.01.2016  15:33

  在教室里擦黑板时,沈阳小学生晓娜(化名)体力不支摔倒,当场昏迷。经诊断为头外伤、脑震荡、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

  晓娜将学校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双方协议一次性赔偿和再无其他纠纷。不过,事后晓娜留下了严重的脑外伤后遗症等,虽已协议再无其他纠纷,但晓娜再次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等30余万元。

  学校则提出“一事不再理”原则,认为再次起诉违反诉讼原则。这案子该咋判呢?

  小学生擦黑板摔脑震荡

  当时7岁的晓娜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小学上学,2011年5月3日上午11时前后,晓娜下课后在教室内被班主任老师安排与另一名小学生王某擦黑板。

  由于教室黑板高,晓娜及王某无法擦到黑板上方,王某叫晓娜抱她擦黑板,由于晓娜体力不支,向后仰倒,后脑着地,当场昏迷。

  班主任老师及卫生老师以按人中的方式将晓娜救醒,晓娜后脑部起大包,脸色黑紫,回到家中伤势更加严重,头昏呕吐,不吃东西,在父母一再追问下,晓娜哭述了上述经过。

  2011年5月5日,晓娜经多家医院就诊,诊断为头外伤、脑震荡、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

  2012年5月3日晓娜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补课费、营养费、复印费共计人民币15288元。

  双方协商不再有纠纷

  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学赔偿晓娜医疗费、交通费、复印费、补课费计人民币10988.2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小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某小学一次性给付晓娜10488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虽然协议再无其他纠纷,但晓娜的家人发现,晓娜仍未痊愈,现在是严重的脑外伤后遗症及视神经细胞严重损伤,视力下降。

  晓娜及家人认为被告学校应承担管理上的责任,因此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补课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04381元,并保留残疾赔偿和后续治疗的诉讼权。

  不过,被告学校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在2012年10月24日已由沈阳中院最终审理终结,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也赔偿完结,双方的争议得到解决。原告就此事再一次向法院起诉违反了诉讼原则。被告认为原告现在主张的各项费用与原告在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无关,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晓娜部分要求

  原审法院认为,晓娜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教育期间,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被告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原告意外受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医药费、交通费用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补课费用,原告摔伤后,因就诊等原因在学习上确实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被告应当赔偿,但原告长期不到学校学习,在外补课,费用较高,应视情况酌定予以赔偿,赔偿3000元为宜。

  对于被告小学提出的该起纠纷已于2012年10月由沈阳中院调解结案,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予审理的意见,因沈阳中院审理的是2012年10月24日前晓娜受伤后就诊情况,而其受伤尚未痊愈,故对其意见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小学赔偿原告晓娜医药费、补课费等共2万余元。宣判后,晓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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