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工资薪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能否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09.07.2015  11:52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研发费和残疾人工资薪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不能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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