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设最低消费 变相收取餐位费拟处5000元罚款

23.03.2016  10:07

  原标题:饭店收餐位费拟处5000元罚款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经淼报道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增加了汽车维修行业、美容美发行业等经营者的义务。此外提出,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5000元罚款。

  促销:奖品赠品打折品不能拒绝修理更换

  审议稿提出: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能因为提供奖品、赠品、优惠而免除修理、重做、更换义务以及其他责任。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有权拒付经营者收取的多余价款或额外费用。

  宣传:不得进行虚假清仓、体验、有奖销售

  审议稿提出:经营者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得夸大或者隐瞒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餐饮: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罚款5000元

  审议稿提出:餐饮业经营者应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此外,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

  汽车维修:擅自增项 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审议稿新增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产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美容美发:未达约定效果 免费重做或退费

  审议稿新增规定: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等,应当与事先约定相一致,并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

  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做或退还已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