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26.10.2015 11:17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6.10.2015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