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区内收购捕捞渔获物 处货值等额罚款

22.09.2015  07:02

  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渔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其中规定,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捕捞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并处渔获物货值等额罚款。

  此外,《条例》二审稿规定,从事养殖生产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渔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使用日期、用法、用量,水生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水生动物、植物收获或捕捞日起及销售日期、销售量、收购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后的两年。海洋渔船拒不安装、人为破坏、伪造身份识别电子标签的,处2000元罚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元-5万元不等罚款。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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