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地财政关系再改革 适度加强中央事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年之后,财税体制改革终于就这一问题有了突破。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与三中全会决定的表述不同,《意见》是在事权前面增加了“财政”二字。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斌认为,以前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过程中,许多内容已经超过了财政部门的能力范围,此次加入“财政”二字是把范围收缩到财政能够做主的范围。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有过多次表述上的调整:从最初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到后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改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称,在事权前面加上了“财政”二字,既然有财政事权,就应该存在非财政事权,两者可能会被分开对待。
他认为,本次发布的《意见》是国务院首次专门发文强调财政事权,就目前事权划分难题提出了框架性的解决方案,但事权的划分非常复杂,后续仍然需要出台多个配套文件。
《意见》指出,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
此次改革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中央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同时,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地方的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意见》要求逐步减少并规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根据《意见》给出的时间表,这项改革将分步进行。2016年,研究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选取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启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时,部署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017年到2018年,总结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验,结合实际、循序渐进,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参照中央改革进程,加快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019年到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梳理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内容,适时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研究起草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