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举借
我省出台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举借
4月13日,省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市县级政府负责按时足额偿还。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省政府对省本级和市县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限额管理。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意见要求,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组织保障体系。明确政府性债务责任人制度。实行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建立各部门分工协调机制。落实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作为一个硬性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强化债权人约束。
意见规定,要切实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妥善处理政府存量债务。分清偿债责任,锁定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优化政府存量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化解政府存量债务,控制债务余额规模。妥善处理到期或有债务。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造成闲置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