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城市配送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

26.02.2016  07:33

  2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城市配送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为满足广大居民消费升级、现代流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省将推进城市配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传统仓储向现代化配送和供应链管理转变,到2020年,城市配送网点覆盖率超过60%,连锁零售企业商品购进统一配送率达到80%以上。

  我省将优化城市配送服务网络布局,在交通枢纽、口岸、能源和产业基地、工业产业园区、特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周边,规划发展一批综合性、跨区域、辐射范围广、大批量货物中转、仓储、加工型物流园区和海外仓储物流园区。在城市周边、商贸业集聚区、批发市场、居民集中区附近,培育发展一批城市配送中心;在城市社区等末端配送需求集中区域,培育发展一批末端配送网点。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公共服务区建设配送停车和装卸场地,为配送车辆提供停靠、装卸便利。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配送中心建立战略联盟,对区域内用户实施共同配送。支持医药、食盐、烟草、农资和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流通企业建立全程跟踪、控制与监管的专业化配送中心。建设城市配送信息追溯系统和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系统,提高城市配送的现代化、柔性化水平。

  《实施意见》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允许物流企业经营网点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快递等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的资质,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通过备案获得。简化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手续,优化审验程序,基本实现网上年审。允许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电动三轮车等小型运输工具合法合规实施终端配送作业。完善城市配送车辆技术标准和通行管理,统一车辆标识。

  为便利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我省将合理规划配送车辆通行区域和时段,合理确定配送车辆停靠卸货区域。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企业的配送车辆,根据城区道路交通条件提供通行和停靠便利。

  在规范配送市场秩序、加强监管等方面,我省将建立分类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加强对城市配送价格的动态监测,严肃查处城市配送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串通商定价格和以低运价抢夺货源、排挤竞争对手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城市配送企业收费不公示、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