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

03.05.2016  07:40

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

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本报讯 记者方亮报道4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目前已正式印发,对县级财政的收支管理、国库资金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培植财源、壮大县级财力,《若干意见》提出要严控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将财力优先安排在民生支出上,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根据要求,全省各县级政府要强化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超过全省平均供养比例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限期达到全省平均供养比例。对于超编人员,财政不予核拨经费。

  “三公”经费是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为了保障重点支出,省政府要求各县(市)区要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安排出国考察事项。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政策依据充分的专项资金,严禁“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钱要花在刀刃上”,防止财政资金“躺在账户上睡大觉”,《若干意见》提出,要优先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养老金等民生支出,其中保民生重点保障国家和省明确补助个人的部分。要严控结转结余资金,对超过规定时限仍未拨付使用的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政府重点支出。严禁违规列支以及挤占、挪用、滞拨上级专项资金等行为。

  在加强国库资金管理上,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按规定设置财政专户,撤销违规专户。合理调度国库资金,保障刚性支出需求。而在债务管理上,要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当年债务余额不得突破限额,除省政府代为发行的政府债券以及转贷的主权债务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