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20.10.2016  13:34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美丽辽宁建设,近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四章16条,突出特点就是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明确了省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这是《规定》的主要内容,比较明确地界定和细化了省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其中,环保部门承担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15项责任;同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参考各部门工作职能,对组织、宣传、机构编制和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等45个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以利于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明确了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保障措施。为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能够得到有效落实,《规定》提出了三项保障措施:一是省委、省政府将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纳入省直各相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交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责任报告。三是省直相关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过程中互相配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应职责部门,承接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规定》的出台,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更好地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形成环境保护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格局和环境保护工作整体合力,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有效地保护和改善我省环境,大力推进美丽辽宁建设,必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