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 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精神及法律有关规定,现就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在省委领导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省人大常委会持续加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查力度,深入开展辽宁省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情况调研,2017年首次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有所加强。省政府按照要求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完善会计统计等基础工作。但也要看到,这项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上也没有实现对国有资产“全覆盖”和“全口径”监管,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有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符合全省人民群众期待,对于增加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辽宁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辽宁振兴发展大局,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具体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报告、依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体制不够明确、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
———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报告方式和重点
省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分别反映全省及省本级情况。
(一)报告方式
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1.年度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在每年11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原则上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届末年份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年份要求省政府进行口头报告。
2.年度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非届末年份11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报告重点
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1.年度综合报告重点。全省及省级分类统计的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布局调整进展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执行结果;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2.年度专项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国有资产监管情况;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境外、域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情况;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情况;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性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处置权的委托、出租、转让、拍卖情况及收益收缴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相关要求
1.省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2.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加强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和资产登记、确权、评估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和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3.省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官方网站、主要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等国有资产信息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各市政府应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省政府汇总,省政府编写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审议程序和重点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将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
1.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前,可以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组织省人大财经委或者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视察或者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报告,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2.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一个月前,省人大财经委或者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将视察、专项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交由省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3.省政府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将报告提交省人大财经委或者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省人大财经委或者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省政府将报告修改后,在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省人大常委会。
4.年度综合报告由省政府负责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专项报告可以由省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5.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时,省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后,省人大财经委或者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及时整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省人大常委会交由省政府研究处理。
7.省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4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8.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省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二)审议重点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及省委具体要求情况;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及省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及辽宁振兴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省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及管理目标实现情况;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情况。
(三)相关要求
1.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
2.省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省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实施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3.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省人大财经委利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4.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5.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6.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五、组织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省政府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报告需要明确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负责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
省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按季度报送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每年二季度末前报送上年度全省及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表和全省资源性国有资产负债表;及时报送省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经省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变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在省政府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情况。
(三)及时总结完善
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不断健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