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将重点支持四大领域

14.12.2015  11:45
  财政部近日下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四大领域设立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领域。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办法明确,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根据这一办法,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在业务范围方面,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按照这一办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办法还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记者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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