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政府有债务 沈阳市政府不救助

29.06.2015  12:11

  沈转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

  区县政府有债务 沈阳市政府不救助

  沈阳市的政府性债务除了在过渡期内,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土地储备等在建项目可继续按原协议通过贷款融资外,其他项目只能通过由省政府代发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同时还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日前沈阳市政府转发了辽宁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本着“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同时,沈阳市内各区、县(市)、部门还需做好存量债务化解工作,在用好用足国家过渡期有关政策的同时,通过续签借款合同、贷款展期、置换短期贷款等方式缓解当期偿债压力,新签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此外,各区、县(市)也可通过整合预算资金、执行中的超收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调整结构压缩一般支出,处置可变现资产、债务重组、盘活资产、加快土地周转速度、抓紧对完工工程决算、申请置换债券等方式,积极筹集偿债资金,尽早化解存量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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