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土地后一直未开发, 支付给政府的违约金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20.01.2015  16: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该企业购买土地后因未开发而支付给政府的违约金不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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