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重磅政策措施!支持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
04.12.2021 12:43
本文来源: 中国在线
为降低疫情对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影响,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尽快全面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城市运营保障单位要确保欠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热源费的企业用户(含星级酒店) 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不停供,庄河市除“两高”企业之外的企业暂不执行有序用电。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大连供电公司、大连华润燃气公司) 二、 减免征收全市各类中小企业、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承担疫情防控集中隔离任务的各类酒店11、12月份污水处理费。在庄河市范围内实行“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庄河市政府、市水务集团) 三、 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11月份房租,减半收取12月份房租。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市政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此次疫情封控区和管控区内的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租金,相关区市县(先导区)应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市财政按照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实际支出,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庄河市、金普新区、甘井子区、瓦房店市,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五、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年度评价考核落实平台补贴政策中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受疫情影响缴费困难的庄河市各类企业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 对应缴的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庄河市参保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享受待遇申领业务可延缓办理,不影响其社会保险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 我市 用人单位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未能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在3个月内补缴职工欠费月保费后(如:在2022年2月底前补缴2021年11月保费,在2022年3月底前补缴2021年12月保费,以此类推),职工在该月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予以追溯。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八、 对庄河和北黄海经济区自行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免 征2021年第四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支持全市各类企业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开展培训后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的补贴资金由30%提高到50%,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班备案截止日期、以工代训以训稳岗政策申报受理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 在确保2021年全市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去年水平基础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3个百分点。 支持银行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鼓励银行业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十一、 帮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稳定生产经营,鼓励银行业机构为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5万元至30万元的信用贷款支持。 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加工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银行业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还款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十二、 对在大连港所属集装箱码头堆存的进口冷藏重箱,超过3天的库场使用费给予20%优惠;出口和中转冷藏重箱,超过4天的库场使用费给予20%优惠。危险品、冷藏箱装普货业务除外。政策执行期从2021年11月4日零时开始,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港集团) 十三、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2022年3月底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即可申请办理。 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建设单位提交承诺即可先行受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四、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可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在保持整体备案均价平稳前提下申请调整已申报的预售房源价格, 并重新申报一房一价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每条措施中没有明确执行期限的, 统一执行至2022年3月31日 。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许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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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2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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