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继续实施

03.12.2014  13:24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确定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4年~2018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符合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还规定,自2014年~2018年,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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