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优惠如何享受 在线访谈指点迷津
11月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开展了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左一)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做了在线交流。本文辑录了其中纳税人关注的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资料报送与备案
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质效,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材料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印发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76号公告的要求备案即可。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问:请问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需要年审吗?
答: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在资格有效期内不需要年审,但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特殊情况处理
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新《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问:新《办法》出台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还有效吗?
答:2016年1月1日前已按2008版《高进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否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问:核定征收企业是否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具体可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取消高新资格后续处理
问: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问: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问: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问: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