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街路有“断头盲道”不予验收

28.05.2015  09:35

   沈阳日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彭跃东) 5月27日,记者获悉,目前辽宁省有关部门已正式下发《关于加强盲道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今后,城市街路建成后,如果盲道设施没达到验收标准,一律不予验收。

   新建盲道应与建成盲道衔接

  今后城市主要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和地道、公交车站,以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的城市道路应设置盲道。

  今后城市道路的盲道系统应与道路周边场所、建筑、人行天桥、地道、公交车站等设置的盲道相互衔接。

  各自区域内的盲道设施由各自负责建设,衔接由后建设的单位负责。

   盲道不合格街路不予验收

  今后盲道设施建设和改造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设计单位要做好现场踏勘,应避免盲道穿越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盲道路径应便捷,并满足必要的通行宽度。

  建设单位及竣工验收部门对没达到盲道设施验收标准的道路一律不予验收。

  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验收的新建、改建道路设施不予接管。

   破坏占用盲道应责令改正

  盲道设施建成后,由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在道路上进行其他施工破坏盲道设施的,施工单位应负责将盲道设施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占用盲道设施,不能在已经建成的盲道上种植树木,布置垃圾箱、电线杆、书报亭、广告牌、停车位等。在盲道附近布置的以上设施,也不能影响盲道设施的正常使用。对破坏、占用或影响盲道设施使用的行为,由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环卫、电力、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编辑: zfw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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