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新消费模式下的维权有渠道有保障
9月2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更好地围绕地方特色,在上位法的大原则下,做出立体的、有针对性的阐述,着重解决我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例如,消费者投诉难、行政管理部门失职的问题、违法处罚过松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应在范围上关注投诉较多、较集中的重点领域和热点范围;对于各类禁止性条款,注重提供明确罚则等多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使消费者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针对消费领域已发生权益侵害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中应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承担者,如果质量有问题或者与商品描述不符的应由商家承担。另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于收到消费者退款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货手续,7日内返还消费者价款。针对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加大处罚力度。
消费领域不断出现新的消费模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要针对新的利益关系、利益链,新情况下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渠道,有保障;要对微商等新领域可能出现的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作出规定。草案对“经营者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作出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