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要点解读

04.05.2016  1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变化——

  1.修订前的目标是:防治大气污染

  修订后的目标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修订前的条款为66条

  修订后的条款为129条

  3.对政府——明确考核,强化责任

  新法首次明确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新法细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并加入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开启了区域联合治理大气污染的新模式。

  4.对企业——要求更高,计罚更严

  针对此前企业在大气污染司题上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新法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

  5.对民众——开放监督,积极引导

  新法明确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为普通民众的监督举报提供保障,解决举报无门的问题,大大调动普通民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另外,新法还对民众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了引导和鼓励。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责任和违法行为风险——

  A    主体责任

  1.环境影响评价和总量控制

  依法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环评文件,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排污许可证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4.排污权交易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5.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6.数据真实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控制燃煤锅炉建设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已建成的不达标锅炉。

  8.大气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

  ·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并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清洁装置;

  ·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设置围挡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或资源化利用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并保持正常使用;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规定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B    环境违法行为风险

  1.拒绝检查、弄虚作假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8条)

  2.超标排放、逃避监管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9条)

  3.损坏设备,数据不公开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00条)

  4.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105条)

  5.建成区新建、扩建燃煤锅炉,不限期拆燃煤供热锅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07条)

  6.工业废气污染不治理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108条)

  7.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12条)

  8.扬尘、煤灰、恶臭污染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17条)

  9.油烟污染

  超标排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18条)

  10.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不设置污染防治措施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20条)

  11.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计算(第122条)

  12.按日计罚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环保罚款,取消了原50万元的上限,改为按倍数计罚。如违法单位拒不改正,则“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也就是说,违法企业越是不积极整改,越将面临重罚(第123条)

        来源:(沈阳日报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李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