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沈阳城乡低保实施“新规”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李那报道“开豪车、领低保”现象将不复存在;家庭成员1年内有出国出境记录的,有留学、经商、务工、定居的不可申请低保;一口之家家庭存款不超过14640元可申请低保……
10月1日起,新制定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规”)将实行,“新规”不仅扩大了申请低保的人群范围,还降低了部分申请门槛。“有关“新规”的详细内容,市民可登录沈阳市民政信息网查询。
变化一:取消“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低保”
“新规”中最大的特点莫过于取消了原细则中“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且单独立户的,可单独申请城乡低保”一项,而这项的取消将从根本上消除“开豪车、领低保”的现象。
“比如,有个商人家里有一个重度残疾的儿子,而且已经成年了,他家有很多处房产,随便找个房产给儿子单独立户,就可以开着豪车来办理低保,按照现在的规定我们是应该给他办理的,但今后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沈阳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变化二:家庭成员中一年内有出国出境记录者不可申请低保
现行规定中要求,“家庭成员有出国留学、经商、务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自费攻读研究生”的家庭不能申请低保。“新规”中对这一项附加了时限,规定“申请家庭成员1年内有出国出境留学(公费、全额奖学金等情况除外)、经商、务工、定居、非特殊原因有出入境记录”的才不予办理。
变化三:家庭存款由5000元提至城市低保标准年额
目前规定,家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要取消低保,“新规”中调整为申请家庭存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目前沈阳城市年低保标准年总额为610×12=7320元,也就是说,一口之家存款不超过14640元、三口之家不超过21960元就可以。“我们也要允许低保家庭有点存款”,相关负责人解释。
变化四:沈阳城市家庭收入低于等于610元/月都可申请
据沈阳市民政局统计,截至2016年8月底,沈阳城乡低保共有7.5万户11.9万人,其中城市低保4.5万户6.6万人、农村低保3万户5.3万人。“新规”扩大了低保申请人群的范围,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或者等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都可以申请低保。
目前,沈阳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610元/月,之前要求人均收入必须低于610元/月才可以申请,“新规”中规定,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等于610元/月也可以申请。
同时,对于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迁出的情况,“新规”规定也可作为家庭成员计算,这相当于变相扩大了人群范围。
同时规定,义务兵、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等三种类型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范围。
变化五:家庭收入按“实发工资”计算 扣除税和保险
“新规”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总和,也就是所谓的“实发工资”,而在这之前对于家庭收入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应发工资”,也就是没有扣除税和保险的最初工资来计算的。这样一来,相当于变相缩小了家庭收入范围,能让更多的困难家庭申请低保。
同时,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对象中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等收入都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变化六: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查到的都不用提供
目前,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需要提供包括户籍证明、收入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赡养关系证明、失业证明、学生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申请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10多项相关证明材料。“新规”取消了这些证明的提供要求,规定只要在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的,居民申请时都可以不再提供。
变化七:落户沈阳申请低保年限由5年缩短至2年
目前规定,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在本市购房落户,从办理《户口准迁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是不予办理城乡低保和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新规”调整为申请家庭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申请家庭在本市落户不满2年的。也就是说,落户沈阳申请低保的年限由5年缩短至2年,放宽了时限,扩大了申请人群。
变化八:困难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患可单独申请
截至目前,对于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单独立户之后才可单独申请低保。“新规”中规定,这类人群不需要单独立户也可单独申请低保了。
“我们也咨询了公安机关,如果需要单独立户就需要有单独的房产,但是本来就是困难家庭,单独立户更不可能了,所以我们对这条进行了修改。”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同时,“新规”规定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特大疾病(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以及重残人员、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取消了之前细则中“且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作为重大疾病、限制50%计算家庭收入的条件。
变化九:推荐工作拒绝就业超三次 按最低工资标准算
同时,对于现有规定中“经二次介绍工作拒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调整为“经推介适合其自身条件工作但拒绝就业三次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收入。增加了非本人原因确实无法就业的,按照实际情况计算收入。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群不干活、等吃低保是不可以的。
“新规”还将“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调整为丧偶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 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浮低保标准20%”,调整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20%。增加了一个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残疾人上浮低保标准30%的规定。
变化十:不符合标准的家庭可保留待遇6-12个月
“新规”增加了渐退制度,也就是说当低保家庭中有人员就业等变化、不符合低保标准的时候,低保待遇不会立即取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下的,继续保留原待遇12个月不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继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的残疾人低保家庭,视情况可再延长6-12月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