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新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给答复
24.08.2017 22:44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8月23日,从新出台的《大连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中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连市要求相关单位在接到市场主体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简要答复。
这份《实施细则》同时要求,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尽快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双方认可后,被投诉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并经投诉人签字同意。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
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将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民意网、人民网、市长信箱等投诉渠道反映的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纳入受理范围,并进行跟踪督办。在审核把关上,对于下一级投诉处理机构上报的办结报告,将从调查情况是否清楚明了、政策法规是否适用得当、解决问题措施是否明确有力、问题是否妥善解决、落实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结论意见是否与当事人见面、报告是否经主要领导审定签发、行文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退回重办。
《实施细则》要求,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核查处理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这些行为包括:故意偏袒、有失公允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处理工作的。
《实施细则》强调,被投诉人应当遵照投诉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4.08.201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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