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送4S店检修 一夜烧成废铁
将车送到4S店的第二天就被通知着火了,车主起初还以为是朋友的玩笑。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于海涛摄
刚买不久的车辆水温过高,车主丑先生呼叫4S店进行救援,4S店将车拖进车间准备维修。丑先生放心了,在他看来,没有什么地方比这更保险了,他相信自己的爱车不久之后就会恢复健康。
但是,丑先生想错了,在将车送到4S店的第二天,他接到店里的通知,自己的车着火了。
丑先生购买的是牧马人3.6排量顶配版的罗宾汉,裸车价格超过50万元,加上改装和办手续的税费,整车价格超过70万元。
目前,这件事发生已经整整一个月了,丑先生仍旧没有得到任何说法:“刚买没多久的车,在4S店内着火了,现在我却不知道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
4S店的答复是,目前车辆正在进行鉴定,一切都要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再说。
一夜间新车烧成废铁
昨日,车主丑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件经过。
不久前,他在沈阳中升搏勒4S店购买了这辆进口牧马人吉普车。7月28日晚9时,丑先生驾车外出,走到沈抚大道的时候,发现由于水温过高,车辆开始报警。丑先生将车停在路边,拨通了4S店电话,请求救援。
第二天,4S店来人将车辆拖走,丑先生告诉记者:“我当时看得非常清楚,车是停在维修车间里的。”
丑先生说,在检测中,维修技师告诉他,车辆电子扇发生故障,需要更换,但是4S店没有配件,需要订购。
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中升搏勒4S店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告诉他,车辆在凌晨4时起火,还殃及附近的几辆车,丑先生的车报废。
丑先生赶到4S店,看到了自己的爱车已经变成黑黢黢的一堆废铁,不得不相信这一切都是真的。
无法按自燃险理赔
火灾发生之后,丑先生先找到4S店,但是对方认为丑先生的车辆有自燃险,应该找保险公司维权。
但是,丑先生在保险公司得到的说法却截然不同。保险公司认为,丑先生的车辆是在4S店维修保养时发生火灾,这不在自燃险理赔范畴之内。
丑先生再次找到4S店,但对方认为,火灾原因不明确,不能确定火灾发生的责任人就一定是4S店,所以,要对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进行鉴定,在确定4S店应该承担多大责任之后,再进行赔偿。
丑先生对这种说法表示不满:“我的车没买几天,去4S店检修,然后着火了,这难道会是我的责任吗?”
丑先生说,购买这辆车的时候,4S店还要求丑先生将原来的卤素大灯改成氙气大灯,而且还在保险杠上加装了车灯。
他说:“这些都是4S店逼着我加的,我要是不加,这车就不卖给我。”
4S店:在等鉴定结果
昨日,记者与中升搏勒4S店负责售后的张经理取得联系。张经理表示,在这起事故中,4S店也是受害者,店内4辆车被点燃报废,最终损失也近百万元。
他告诉记者,在监控中能看到丑先生的车发动机舱先起火,向四周蔓延。
张经理表示:“我们并不是要推卸责任,我们也在等待着鉴定结果。”
张经理说,这种责任有可能是这辆车本身产品质量不过关,引发火灾,那这个责任就应该由厂家来承担;如果是因为改装而发生火灾,因为这辆车在店内做过改装,所以4S店也会承担责任;如果丑先生自行对这辆车进行过改装,那么丑先生也有可能会承担责任。所以说,一切都要等到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才能有最终的结论。
对于4S店强制要求丑先生对车辆进行改装一事,张经理表示,他并不知情,但是感觉销售部门不会这么做。
律师:4S店有管护责任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刘嘉熙律师表示,车主将车交给4S店修理,双方就建立了修理合同关系,在维修期间,4S店承担汽车管护责任。
本案首先应排查车辆起火的原因。如4S店因管护不善导致出现车辆自燃事故,车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有权要求4S店就该车因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进行赔偿,另外还有误工费、车辆修理停驶时段的交通费用等;如果通过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要求经销商与厂商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经销商认为不属于汽车质量问题,应举证证明汽车存在的异常现象不属于汽车质量问题,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对于4S店要求消费者强制性更换车灯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必须是自愿行为。消费者购买的是车,而更换车灯是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的行为。如果4S店将更换车灯与卖车行为放在一起捆绑销售,则是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此外,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或者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里面约定的内容。如果对商家合同有异议,最好不要签合同。未签合同之前,双方未形成消费关系,可以致电工商或消协进行举报。商家如果存在强制行为,相关部门会核查其经营行为。但是消费者一旦签了合同,就说明消费者认可了合同的内容,只能按照合同执行。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于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