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12方面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权益
北国网讯 (记者 李冰)想知道辽宁省内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哪些方面享有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和健康公共服务吗?新修改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给您一个答案。
今日上午,记者从辽宁省政府了解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办法》中提到了居住证持有人与当地常住人口享受同等权益的具体范围,此外还提到,劳动关系或者业务工作涉及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房屋中介机构等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在登记相关人员的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的同时,在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情况被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据了解,为了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保护实有人口的基本权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办法》中所称的实有人口,是指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人口,含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境外来辽人员。与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登记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实有人口信息需登记后7日内报送派出所
《办法》中提到,劳动关系或者业务工作涉及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房屋中介机构等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登记相关人员的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并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前款规定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具备相关设施和互联网接入条件的,应当通过计算机信息采集系统将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实时传送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公安机关按每谎报、瞒报一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哪些情况需由有关机构和单位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
(一)在旅馆住宿的人员,由旅馆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注意:负责登记的机构和单位应当定期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居住证持有人在哪些方面享有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 ?】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五)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七)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
(八)申领创业、失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九)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十)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一)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调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居住证持有人在哪些方面享受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健康公共服务 ?】
(一)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免费获得避孕药具,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
(四)与其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接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
(六)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健康公共服务事项。